華語文中心為鼓勵傑出學員更積極進取,每期核發華語文中心獎學金予數名學習態度及課業表現皆出色且積極參與各項活動的學生。申請者須為續讀本中心之舊生。
期別金額
於春、夏、秋、各四期提供,每期每名獎學金為新台幣20,000元。
申請資格
1. | 申請人須為本中心正規班學生且確定續讀下一期。 | |
2. | 申請人須未受領我政府機關(構)、學校設置之獎學金。 | |
3. | 申請人學期總成績須達80分以上(舊生當期及前期之總成績需各達80分以上,新生則當期成績須達80分以上)。 | |
4. | 申請人缺課總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舊生當期及前期之缺課總時數皆不得超過12小時,新生則當期缺課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 |
申請時間
每期第8週申請下一期的獎學金
評分標準
1. | 學期成績佔50 % (舊生以當期和前期之平均計算,新生只計算當期)。 | ||
2. | 出席分數佔30 %(舊生以當期和前期之平均計算,新生只計算當期)。 | ||
3. | 其他分數佔20 %(上限為100分),包含項目如下: | ||
(1) | 授課教師推薦分數:0-30分 | ||
(2) | 競賽加分:凡是參加校內外各項與華語相關之競賽(如演講及歌唱比賽等)及中心舉辦之各項活動(如成果發表會、歌唱比賽等)者,每一項10分。 | ||
(3) | 得獎加分:凡參加上述競賽榮獲前五名者及優秀、佳作等特別獎,另給予獎勵分數:第1名50分、第2名40分、第3名30分、第4、5名、優秀、佳作等特別獎20分。 |
其他相關規定
1. | 獲獎者須隔一期才能再申請。 | |
2. | 同國籍獲獎生不得超過當期獲獎總人數三分之一。 | |
3. | 獲獎者於受獎期間每個月缺課時數不可超過12小時(含),否則取消其受獎資格。 | |
4. | 申請者須於每學期第8週(週一至週五)親自到中心辦公室登記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 |
5. | 此辦法自2010年冬季期開始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