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華語文教學中心設置辦法
97年1月15日第147次校務會議通過訂定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為因應國家對外推廣華語及培育優良華語文教學師資,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立「國立政治大學華語文教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在於辦理各類海內外華語文教學、華語文師資培訓、華語文教材編撰與研發及其他與華語文教學相關業務。
第三條
本中心各班學員於進修、研習期滿,經考核及格者,得核發各項相關證明。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第五條
本中心依業務需要置助教及約用人員若干人,分別辦理教務、教材編撰與研發、宣傳、總務等相關業務,所需人力於學校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六條
本校華語文教學委員會負責督導本中心業務發展。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