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未獲同意核發簽證案件, 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 |
| 2. |
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非以研習中文之停留簽證目的來台,或已以其他身分在台居留者,均不適用在台轉換簽證目的為「研習中文」。 |
| 3. |
持簽證目的為「研習中文」但加註不得延期之停留簽證者入境後,得申請轉換為可延期之停留 簽證,申請時無須繳交入學許可,但須另加附在學證明(須證明繼續就學期間)及上課出席紀 錄證明(缺課含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之四分之一)。 |
| 4. |
在台就讀滿 4 個月並繼續註冊 3 個月以上,且符合居留簽證之要件者,得於所持停留簽證之停 留期限屆滿至少 1 週前,向本局或本部中、南、東部辦事處申請改換居留簽證(請參考網頁: 外籍人士來台研習中文在台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本項作業需 7 個工作天。 |
| 5. |
所繳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 2 週內補齊者,將不予核發簽證,且所繳之 簽證規費不退還。 |
| 6. |
停留簽證規費新台幣 1,600 元(美金 50 元);相對處理費新台幣 4,454 元(美金 131 元,目 前僅適用於美國籍人士);申請轉換為可延期之停留簽證,另加收特別處理費新台幣 800 元( 美金 24 元)。 |